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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春市發展產業項目激勵政策(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9-06-12 來源: 伊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伊政發2019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中、省屬各單位:

          《伊春市發展產業項目激勵政策(試行)》已經市政府十四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伊春市發展產業項目激勵政策(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投資,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市境內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

          第三條  對落地項目給予土地使用政策支持,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外來投資企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返還企業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環保投入。進入工業園區的項目由政府統一供地。具體扶持標準如下: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至1億元的項目,土地出讓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至2億元的項目,土地出讓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扶持;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項目,土地出讓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第四條  按對地方財政貢獻給予獎勵性政策。對于產業項目建成投產后,達到規模企業且年地方財政貢獻200萬元以上、商貿物流限上企業年地方財政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連續五年產業扶持,具體扶持時間為項目建成投產的第一個年度開始。

          (一)對于年地方財政貢獻2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100萬元以上的限上商貿物流項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五年按地方留成的100%進行扶持,扶持資金應用于企業的環境保護、科技開發和技改擴能。

          (二)對于年地方財政貢獻50萬元以上的森林生態旅游及康養業項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享受五年產業扶持政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五年按地方留成的100%進行扶持。

          (三)對于年地方財政貢獻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法人政府專項資金獎勵。

          (四)對于年地方財政貢獻2000萬元以上的另行確定。

          第五條  市政府主管部門可以與知名商會、行業協會、高校等組織機構簽訂委托招商協議,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至1億元的項目,投產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5%連續三年給予受托方咨詢服務費,單個項目當年咨詢服務費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確定咨詢服務費比例。項目投產后,根據項目財政貢獻率,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可連續兩年給予受托方獎勵性服務費。

          第六條  進駐工業園區的招商項目,除享受前款相關政策外,對投資超億元、安置就業200人以上、年地方財政貢獻1000萬元以上的龍頭企業在要素配置、員工培訓、貸款貼息、產業基金扶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議,給予重點激勵。

          第七條  對于符合本政策的招商項目在員工崗位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就業見習、企業穩崗等方面按照有關政策(黑財規審〔2018〕10號、黑政規〔2018〕23號)給予補貼。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億元以上的,市主要領導親自聯系,并指定一名市級領導重點包扶,招商單位確定一名領導全程跟蹤服務。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將由一名市級領導重點包扶,招商單位確定一名領導全程跟蹤服務。

          第九條  實行收費優惠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投資企業,建設期間免收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經營性收費按下限收取。

          第十條  為外來投資者營造優良營商環境,若投資者舉報職能部門存在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經查屬實的,將予以嚴肅處理,并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十一條  我市本地企業新建產業項目參照本政策給予扶持,本政策由市發改委和市經合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20196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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