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三號)
伊春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三號)
伊春市統計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市19個鄉鎮和376個村(含村委會、涉農居委會)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全市鄉鎮地域范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占全部鄉鎮的31.6%,有碼頭的占10.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5.8%。
全市99.7%的村通公路,63.3%的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49.5%的村通公共交通。村委會到最遠自然村、居民定居點距離以5公里以內為主。
表1 鄉鎮村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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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指標 |
全市 |
有火車站的鄉鎮 |
31.6 |
有碼頭的鄉鎮 |
10.5 |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鎮 |
15.8 |
通公路的村 |
99.7 |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類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75.5 |
柏油路面 |
14.1 |
沙石路面 |
9.8 |
按村內主要道路路面類型分的村 |
|
水泥路面 |
65.4 |
柏油路面 |
10.6 |
沙石路面 |
23.7 |
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 |
63.3 |
通公共交通的村 |
49.5 |
村委會到最遠自然村或居民定居點距離 |
|
5公里以內 |
92 |
6-10公里 |
5.1 |
11-20公里 |
1.6 |
20公里以上 |
1.3 |
二、能源、通訊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電, 2.1%的村通天然氣,100%的村通電話,86.2%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91.5%的村通寬帶互聯網,27.7%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表2 村能源、通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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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
全市 |
通電的村 |
100 |
通天然氣的村 |
2.1 |
通電話的村 |
100 |
安裝了有線電視的村 |
86.2 |
通寬帶互聯網的村 |
91.5 |
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 |
27.7 |
三、環境衛生
2016年末,全市89.5%的鄉鎮實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68.4%的鄉鎮有生活垃圾處理。55.9%的村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25%的村實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40.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表3 鄉鎮、村衛生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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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
全市 |
實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 |
89.5 |
有生活垃圾處理的鄉鎮 |
68.4 |
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 |
55.9 |
實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 |
25 |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 |
40.4 |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全市84.2%的鄉鎮有幼兒園、托兒所,84.2%的鄉鎮有小學,84.2%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10.5%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31.6%的鄉鎮有體育場館,78.9%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
全市19.7%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46%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19.7%的村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
表4 鄉鎮、村文化教育設施
|
單位:% |
|
全市 |
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鄉鎮 |
84.2 |
有小學的鄉鎮 |
84.2 |
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鎮 |
84.2 |
有劇場、影劇院的鄉鎮 |
10.5 |
有體育場館的鄉鎮 |
31.6 |
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的鄉鎮 |
78.9 |
有幼兒園、托兒所的村 |
19.7 |
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 |
46.0 |
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的村 |
19.7 |
五、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16年末,全市100%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100%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52.6%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 21.1%的鄉鎮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
全市54.3%的村有衛生室,40.7%的村有執業(助理)醫師。
表5鄉鎮、村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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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
全市 |
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 |
100 |
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鄉鎮 |
100 |
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 |
52.6 |
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的鄉鎮 |
21.1 |
有衛生室的村 |
54.3 |
有執業(助理)醫師的村 |
40.7 |
六、市場建設
2016年末,全市21.1%的鄉鎮有商品交易市場,15.8%的鄉鎮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
全市53.7%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4%的村開展旅游接待服務,33.2%的村有營業執照的餐館。
表6 鄉鎮、村市場
單位:%
|
全市 |
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鎮 |
21.1 |
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的鄉鎮 |
15.8 |
有以畜禽為主的專業市場的鄉鎮 |
0 |
有以水產為主的專業市場的鄉鎮 |
0 |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
53.7 |
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 |
4.0 |
有營業執照的餐館的村 |
33.2 |
注:
1.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指本村地域內的主要道路由村集體或其他單位統一組織安裝了路燈。道路兩旁由住戶零星安裝在門前的燈不包括在內。
4.通公共交通的村:指有公共交通汽車通過,并設有公交汽車站的村。
5.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6.實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住戶的鄉鎮。
7.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8.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基本消滅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9.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10.有衛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內,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11.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指有營業執照,在本村地域內從事旅游接待、餐飲和住宿等服務的居民戶。包括提供茶館、酒館、鄉村旅店、農家樂等活動的居民戶。
12.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經有關部門和組織批準設立,有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管理部門和監管人員,若干市場經營者入內,常年或實際開業三個月以上,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的鄉鎮。
13.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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