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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一號)

          發布日期:2018-05-15 來源:市統計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一號)

          伊春市統計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摸清“三農”基本國情,查清“三農”新發展新變化,在國務院農普辦的統一領導下,我市組織開展了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內容是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及其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市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約2000人,登記了67454農戶、569個村(含村委會和涉農居委會,農場、林場等政企合一村級單位)、272個鄉級單位(含鄉、鎮和涉農居街道,農場、林場等政企合一鄉級單位)、492個農業經營單位;組織46名專業工作人員進行遙感測量,開展了300個樣方的實地調查,對60個抽中普查區開展遙感測量和實地核實,掌握了全市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取得了全市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務院和省農普辦組織數據質量抽查基礎上,我市組織了對縣(市)區的數據質量抽查工作,評估了普查數據質量。綜合抽查結果顯示,農業普查登記戶的漏報率、普查指標數據差異率符合要求。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市農普辦和市統計局將分期發布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

           

          伊春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共調查了19個鄉鎮,其中鄉9個,鎮10個;569個村(含村級單位),其中165個涉農居委會;593個自然村。

          一、農業經營主體

          2016年,全市共有492個農業經營單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合作社總數1174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131個;62195農業經營戶,其中,12323規模農業經營戶。全市共有200612農業生產經營人員。

          二、農業機械擁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機37138臺,耕整機5970臺,旋耕機13654臺,播種機17476臺,水稻插秧機5473臺,聯合收獲機2802臺,機動脫粒機469臺。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市耕地面積3423498.6畝,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3476畝。

          四、農村基礎設施

          2016年末,全市在鄉鎮地域范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占31.6%,有碼頭的占10.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5.8%;99.7%的村通公路,49.5%的村通公共交通。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電, 2.1%的村通天然氣。27.7%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2016年末,全市89.5%的鄉鎮實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68.4%的鄉鎮有生活垃圾處理。55.9%的村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25%的村實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40.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

          2016年末,全市84.2%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10.5%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31.6%的鄉鎮有體育場館,78.9%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46%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

          2016年末,全市84.2%的鄉鎮有幼兒園、托兒所,84.2%的鄉鎮有小學;19.7%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

          2016年末,全市100%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100%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52.6%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54.3%的村有衛生室。

          六、農民生活條件

          2016年末,全市99.1%的戶擁有自己的住房,42.9%的戶使用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13.3%的戶使用水沖式衛生廁所。

           

          注:

          1.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自然村:指在農村地域內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應該有自己的名稱。

          4.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市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5.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6.農業經營單位:指在市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7.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8.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9.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10.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11.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12.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13.水稻插秧機:指自帶動力驅動作業,用于水稻插秧的機械。

          14.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5.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6.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牧草地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

          17.有火車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國家鐵道部門設立的能夠正常進行貨物或旅客運輸的站點。

          18.有碼頭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庫等岸邊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貨物或旅客運輸的構筑物。不包括公園內的水域僅供游船停靠的碼頭。

          19.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符合中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0.通公共交通的村:指有公共交通汽車通過,并設有公交汽車站的村。

          21.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22.實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住戶的鄉鎮。

          23.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24.實施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污水處理設施,但是對污水實行統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單位處理。

          2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基本消滅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26.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文化管理部門批準,并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和文化站,不包括單位內部的圖書室。

          27.有劇場、影劇院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獨立核算的專用劇場和屬文化部門主管的能演出戲劇的影劇院、兼映電影的劇場,以及附屬在劇院、團公開營業的非獨立核算的劇場、排演場。

          28.有體育場館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體育場和體育館。體育場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場),有固定道牙,跑道6條以上并有固定看臺的室外田徑場地。體育館指有固定看臺,可供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體操等項目訓練比賽活動用的室內運動場地。包括學校或企事業單位的對外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但不包括體育健身廣場。

          29.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有關管理部門批準,供居民休閑游玩的地方。

          30.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由村集體、個人或其他機構舉辦的主要以服務公眾為目的的、有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的體育活動站、館、場所等。

          31.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鄉鎮(村):指鄉鎮(村)轄區內有幼兒園、托兒所,包括學前班,以及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但卻有一定規模(兒童數超過10人)的個人辦幼兒園、托兒所。

          32.有小學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經過縣及縣以上教育部門批準,以招收適齡兒童為主實施小學教學計劃的學校。

          33.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從衛生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34.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有執業證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醫師。

          35.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36.有衛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37.住房:一般指有墻、頂、門、窗等結構,周圍有墻,能防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習慣,可供居住的窯洞、竹樓、蒙古包、帳篷、氈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內。

          38.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指通過自來水廠或集中凈化設施進行凈化和消毒、并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供人們生活的水。

          39.做飯、取暖用能源:指住戶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電、太陽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糞等。

          40.水沖式衛生廁所(沖入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指有上下水系統,或廁間有備水桶(瓢沖),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無水封的廁所,且糞便及污水沖入到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無蠅,不會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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