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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中國伊春 > 通知公告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告

          發布日期:2019.09.29 來源: 伊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為確保規范性文件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加強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使規范性文件在優化營商環境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市政府決定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將《伊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伊春市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伊政辦函〔201528號)中的“市外僑辦”修改為“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新聞辦”修改為“市委宣傳部”,“市國資辦”修改為“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市工信委”修改為“市工信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局”,“市環保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局”,“市農委”和“市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廣新局”和“市旅游局”修改為“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衛生計生委”修改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質監局”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安監局”修改為“市應急管理局”,“市糧食局”修改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修改為“嘉蔭海關”,“市地震局”修改為“市地震監測預報中心”,“市政府法制辦”修改為“市司法局”,“糧油”修改為“糧食”,刪去“林業局”。

          2.1.1副指揮長中增加“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2.2.1“專家組由地震、公安、消防、武警、住建、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衛計委、環保、通信、電力、林業、氣象、城鄉規劃、安全監管等單位及高校專家組成”修改為“專家組由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武警、住建、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衛健、生態環境、通信、電力、氣象、地震監測等單位及高校專家組成”。

          2.3.3中的主要職責由“制定實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方案和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衣被、取暖、臨時住所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修改為“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對受災人員及時進行緊急轉移、安置、救濟工作,提供衣被、取暖、臨時住所等救濟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3.22.3.78.2中的“市民政局”修改為“市應急管理局”。

          2.4.21)中的“市地震局局長”修改為“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地震監測預報中心主任”。

          2.4.25)中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基礎設施保障和搶修維護。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推動實施重建規劃”修改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和推動實施重建規劃”。

          2.4.31)中的“伊春軍分區負責制定所屬部隊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組織、調配駐伊軍隊、民兵預備役部隊趕赴災區參加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根據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向省軍區請求市外駐軍參加抗震救災工作”修改為“伊春軍分區負責制定所屬部隊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組織、協調駐伊部隊、組織民兵部隊趕赴災區參加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根據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函商向省軍區請求市外駐軍參加抗震救災工作”。

          2.4.312)中的“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受災人員救災工作方案,調撥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物資及受災人員的轉移、安置、救濟工作、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公安局組織遇難人員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負責組織開展災區災情收集、震害調查、損失評估工作、市民政局(市慈善總會)負責組織開展國內外救災募捐活動,接收、分配和發放各類捐贈款物,負責儲備物資調度”修改為“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受災人員救災工作方案,調撥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物資及受災人員的轉移、安置、救濟工作、負責儲備物資調度,調動所屬各類危險化學品、礦山救護隊參加抗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受災企業做好次生災害搶險、排險,排查安全隱患,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指導受災企業恢復生產”。

          2.4.333)中的“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調動所屬各類危險化學品、礦山救護隊參加抗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受災企業做好次生災害搶險、排險,排查安全隱患,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指導受災企業恢復生產”修改為“市民政局(市慈善總會)負責組織開展國內外救災募捐活動,接收、分配和發放各類捐贈款物”。

          刪除2.3.3組成部門中“市文廣新局、市糧食局”、2.4.326)中的“協助民政部門組織做好遇難人員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協調有關部門保障救災期間藥品、醫療器械的調撥”、8.1中的“市地震局”、8.2中的“市民政局、市地震局”。

          二、將《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春市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伊政規〔20175號)中的“伊春銀監分局”修改為“伊春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國資辦〕”修改為“市財政局”,將工作任務部分第47項責任單位中的“市政府辦”修改為“市金融服務局”,第17項及保障措施部分中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改為“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在工作任務部分第256101113項及18項責任單位中增加“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三、將《伊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春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82020年)的通知》(伊政規〔20183號)中的“信用信息應用平臺”修改為“信用信息平臺”。

          四、將《伊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伊春市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辦規〔201715號)中的“伊春銀監分局”修改為“伊春銀保監分局”; 將二(三)123項,二(四)12項,二(五)3項,三(一)、(二)項的責任單位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均修改為“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二(一)25項,二(二)12項,二(五)12項的責任單位中增加“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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